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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萌群律师 程萌群律师,执业证号码:14415199611578162,1994年考取律师资格证,1996年从事律师工作。咨询热线:18933029986, 律师专长领域: 刑事辩护,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离婚,调解,仲...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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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

口头遗嘱的设立条件

  摘要:我国遗嘱形式中有一项是口头遗嘱,是指遗嘱人通过口头的形式对自己的合法财产作出安排。实践中,以口头形式立遗嘱的人不少,但因此而发生的纠纷也不少。主要是围绕口头遗嘱效力而产生的纠纷。那么,口头遗嘱怎么才能生效?

  一、口头遗嘱的设立条件

  (1)须在危急情况下才可以立口头遗嘱。所谓危急情况是指遗嘱人因疾病或战争随时都有生命危险,无法以其他形式立遗嘱的情形。

  (2)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注: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先前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二、口头遗嘱见证人条件

  根据《继承法》第17条的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三、口头遗嘱实质要件

  (1)立遗嘱人必须有遗嘱能力,即在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2)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3)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如必须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遗嘱不得处分他人的财产。

  四、无效口头遗嘱

  (1)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2)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3)伪造的遗嘱无效。

  (4)遗嘱被篡改,篡改内容无效。

  (5)遗嘱没有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对此种遗嘱须在扣除应当保留的份额后按照遗嘱分配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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