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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

我国的累犯制度

  再次犯罪是累犯的实质,且构成累犯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与特别累犯。下面由小编给大家简述一下我国的累犯制度。

  一、概念

  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5年内)又犯被判处一定的刑罚之罪的罪犯。

  二、累犯的成立条件

  (一)构成累犯的主观条件:前罪与后罪都要求是故意犯罪。一旦其中一罪或者前后两罪都是过失犯罪,就不成立累犯。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过失犯罪所反映的主观恶性明显轻于故意犯罪,过失犯罪人具有再次犯罪的犯意可能性比较低。

  而累犯制度的设立是以消除犯罪人的再犯可能性为宗旨的,故不应也无必要设立过失犯罪的累犯制度。

  (二)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这是构成累犯的刑度条件。因此,如果前罪被判处的是拘役、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那么无论后罪多么严重,也不构成累犯。同样,若前罪被判处了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后罪应当判处拘役、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则也不能成立累犯。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指人民法院最后确定的宣告刑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

  “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不是指法定刑中包含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而是指根据犯罪事实与刑事法律,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前罪刑罚是已经被实际判处并执行完毕的,是种已然刑罚,而后罪刑罚是尚未被实际判处的,只是种估计,如果后罪没有被实际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犯罪人不能构成累犯。累犯的刑度条件,体现了将累犯限定于严重犯罪的立法初衷。

  (三)后罪发生的时间,必须在前罪所判处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的5年之内。这是构成累犯的时间条件。

  其中“刑罚执行完毕”,是指主刑执行完毕,不包括附加刑在内。主刑执行完毕5年之内又犯罪的,即使附加刑尚未执行完毕,仍可构成累犯。刑罚执行完毕,既包括有期徒刑实际执行完毕,也包括假释考验期满;被判处缓刑的犯人,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的,不能构成累犯,因为缓刑考验期满意味着刑罚不再执行而不是执行完毕。

  “赦免”,是指受到特赦减免。此处5年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人,应从假释考验期满之日起计算。

  (四)犯罪分子在犯前罪和后罪时都必须年满十八周岁。如果犯前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即使犯后罪时已满十八周岁,也不能构成累犯。

  三、特别累犯的构成包括两个方面:

  (一)前后两罪都必须是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组织性质的犯罪,也都是挂一犯罪。

  (二)前后两罪没有刑度条件和时间的限制。也就是说前后犯罪都没有刑种上的要求,仅仅是被判处附加刑也不影响其成立,并且没有时间的限制,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后的任何时间犯相应的罪都会构成特殊累犯。

  (三)关于特别累犯的的刑罚的后果:应当从重处罚;不适用缓刑;不适用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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