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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萌群律师 程萌群律师,执业证号码:14415199611578162,1994年考取律师资格证,1996年从事律师工作。咨询热线:18933029986, 律师专长领域: 刑事辩护,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离婚,调解,仲...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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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

第五次死刑刑事诉讼构造

  侦查机关在收集证据、保全证据方面存在明显的问题,面对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状况,法院迟迟不愿作出终审判决,不愿作出否定侦查机关“劳动成果”的结论,表现出对侦查结论的极度尊重。这种现象与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构造存在着密切的关系。那么第五次死刑刑事诉讼构造是怎样的呢?小编为你解答。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构造以侦查为中心,侦查、起诉、审判机关在三个诉讼阶段分别进行流水作业式的操作,共同实现刑事诉讼的目的。具体表现为:

  (1)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在刑事诉讼中各自独立地实施诉讼行为,它们事实上属于互不隶属的“司法机关”;

  (2)审判前的诉讼活动既没有法官的参与,也不存在司法授权和司法审查机制,司法机关不能就追诉活动的合法性举行任何形式的程序性裁判活动;

  (3)在法庭审判中,法院针对追诉行为的合法性而举行的司法审查极为薄弱,难以对审判前的追诉活动进行有效的司法控制;

  (4)追诉机关的案卷材料对法院的裁判结论具有决定性的影响;

  (5)公检法三机关一旦发现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就可以推动程序“逆向运行”;

  (6)法院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追诉活动完成之后,发挥着继续追诉的作用;

  (7)侦查、起诉和审判三阶段的划分具有较大的弹性,在外界因素的干预或推动下始终存在相互交叉甚至完全重合的可能。

  这种以侦查为中心,“流水作业式”的诉讼构造造成审判前程序中缺少独立的司法裁判机构,审判阶段的司法裁判机能明显弱化,公、检、法三机关之间法定的职能分工在一定程度上流于形式,遭受不公正对待的公民不能获得有效的司法救济。只有对这种诉讼构造进行改造,建立以司法裁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构造,才能从总体上避免该案中所出现的一系列问题。

  以上就是第五次死刑刑事诉讼构造的全部内容,谢谢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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