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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萌群律师 程萌群律师,执业证号码:14415199611578162,1994年考取律师资格证,1996年从事律师工作。咨询热线:18933029986, 律师专长领域: 刑事辩护,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离婚,调解,仲...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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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

未成年人刑事和解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摘要:未成年人犯罪,越来越成为社会热议的话题。不过,由于未成年人不具备社会常识,有时候可以从宽处理。那么,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和解有什么适用条件呢?在以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刑事和解案件范围要远远宽于刑诉法第277条的规定。

  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调停人或其他组织使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沟通、共同协商,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或从轻减轻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

  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专章没有特别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和解程序,适用只能适用第五编第二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有关条款。该章第277条将适用刑事和解程序的案件限于较为严格的范围。而在以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刑事和解案件范围要远远宽于刑诉法第277条的规定。

  一、刑事和解的适用条件

  刑诉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对适用当事人和解程序的公诉案件的罪名、刑度、限制性条件及和解适用的条件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可适用当事人和解程序的公诉案件的范围

  因民间纠纷引起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故意犯罪案件及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二)适用刑事和解制度的限制性规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刑事和解。

  (三)适用刑事和解的条件

  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不认罪,即便其具有赔偿意愿,具备赔偿能力,也不能适用刑事和解程序。

  二是双方当事人自愿。对于被害人意志的尊重,也增强了被害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参与性,避免被害人出于办案人员或加害方的压力被迫和解的情况,更有利于维护被害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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