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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萌群律师 程萌群律师,执业证号码:14415199611578162,1994年考取律师资格证,1996年从事律师工作。咨询热线:18933029986, 律师专长领域: 刑事辩护,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离婚,调解,仲...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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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程萌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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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

怎样对未成年人犯罪进行预防

  摘要:未成年人犯罪逐年上升,日趋严重。严峻的社会治安形势向我们表明,我们必须采取控防对策,而绝不能束手无策。青少年辨别是非能力薄弱、易感性强,又具有强烈的模仿性,极易受客观外界条件的影响,因此往往是"近朱者赤,近墨者黑".我们要有相对应的措施去预防未成年人的犯罪。

  根据未成年人犯罪的状况,提出强化“四个意识”的控制和预防对策:

  1、大力宣传法制,强化法律意识。

  目前,还有为数不少的未成年人对什么是法、什么是违法、什么是犯罪等问题模糊不清,或知之甚少。因此,必须加大法制宣传教育的力度。首先要从学校抓起,从学生抓起,从小学生抓起,使他们从小就受到全面的法制教育,使法制教育始终伴随他们一步步健康成长的过程。结合学生特点,要重点宣讲一些与学生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要重点学习宣传《宪法》、《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要拓宽法制宣传渠道,通过上法制课、印资料、办橱窗、办图片展、看录像片、看电影、组织法制文艺宣传、开“模拟法庭”以及请服刑人员现身说法等多种形式,使广大学生逐步养成“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良好习惯,使我们的学校逐步形成依法治校的良好氛围。

  2、矫治不良行为,强化美德意识。

  党中央、国务院对公民的思想道德建设尤其是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建设非常重视,要求我们在依法治国的同时,坚持以德治国。我们要充分认识其重大意义。要认真学习《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通过学习,坚持用社会主义的道德标准规范和约束自己的言行,矫治不道德不规范的言行。要弘扬真善美,摒弃假恶丑。有些未成年违法犯罪人员十分错误地认为,用偷来的、抢来的、骗来的钱吃喝玩乐,尽情享受才是美,却不知这是丑恶,这是违法犯罪。作为正在成长过程中的未成年人,要从小坚持以德为本,毫不利己,专门利人,毫无自私自利之心,“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从小陶冶美的思想,塑造美的灵魂,养成美的德行,人人争做高尚的人,纯粹的人,有道德的人,脱离了低级趣味的人,有益于人民的人。

   3、坚持“三个结合”,强化综合防范意识。

  一是打击处理少数与教育挽救多数相结合。对社会危害结果较小的未成年初犯、偶犯、从犯和胁从犯,要尽量教育挽救;对罪大恶极、情节严重的主犯、累犯、惯犯和教唆犯,要严厉打击。二是学校教育、家庭教育与社会共同教育相结合。要形成制度,形成网络,形成规律。要常抓不懈,警钟长鸣,防患未然。对于已毕业离校的学生,要尽量解决就业,让他们有事可做,防止过早流入社会后染上不良习气。通过各部门、全方位的共同努力,精心打造好控防未成年人犯罪这一宏大的系统工程。三是清除精神“污染源”与净化、优化社会环境相结合。实践证明,电脑室(网吧)、电子游戏室、录相室、台球室和卡拉OK厅、歌舞厅这“四室两厅”往往是藏污纳垢的场所,滋生犯罪的温床。许多抢劫、盗窃、伤害、强奸等犯罪案件往往与这些场所密切相关。因此,必须彻底清理整治,涉及学校周边的要重点整治,并教育未成年人自觉远离这些场所,防止精神污染。同时,要经常组织开展丰富多彩、健康向上的文化活动,为未成年人积极营造优良的学习环境和生活环境,坚决抵制各种腐朽思想、腐朽文化的侵蚀。

   4、提高应变能力,强化自我保护意识。

  保护未成年人,除了法律保护、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这五种保护措施之外,还应强调自我保护,这也是预防自身犯罪和防止犯罪对自身不法侵害的一条重要措施。自我保护要坚持“三要”:一要善于明辨是非。在漫长的人生旅途中,我们会遇到形形色色的人,碰到各种各样的事。作为在人生旅途刚刚起步的未成年人,要踏踏实实地迈好前进中的每一步。要擦亮眼睛,明辨是非。要分清哪是合法,哪是非法;谁是好人,谁是坏人;什么样的事做得,什么样的事做不得。要谨慎交友,稳重处事,小心误入歧途,落入圈套,谨防一失足而成千古恨。二要学会处理紧急情况。当其遭受不法侵害时,应当灵活地选择迅速脱身、大声呼救、奋力反抗、拖延周旋、电话报警等一系列的处理措施,确保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不要被动就范,任人摆布。三要依法自我保护。要帮助教育未成年人懂得:如果自我保护不合法,就有可能涉嫌犯罪,由受害人变成犯罪嫌疑人。当其遭受不法侵害时,完全可以奋起正当防卫。但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必须是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既不能事前防卫或事后防卫,也不能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去防卫。否则就是防卫不适时或防卫过当,就要追究自身的刑事责任。因此,自我保护必须依法进行。

  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及《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案件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要求,政法部门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决不能就案办案、机械地套用法条,要把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作为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重要内容,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以及区别对待的原则,充分体现对未成年人犯罪予以特殊保护的刑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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