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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

未成年人犯罪怎么预防有哪些特点

  我们都知道,很多人都有过叛逆期,由于发育承租不成熟,难免会犯错,会被他人教唆,处理事情也异常冲动,很容易犯错,那么未成年人犯罪有哪些特点呢?接下来阅读下文了解更多相关知识。

  未成年人犯罪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未成年人犯罪,无论在犯罪类型上还是在犯罪主体上,都具有与其他类型犯罪所不同的鲜明特点,这就决定了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所具有的区别于其他类型犯罪预防的特点。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预防对象的特点性。未成年人具有与成年人不同的特点,这种特点表现在生理、心理方面,就是生理和心理发展的不平衡以及心理结构内部认识因素和意识因素发展的不平衡;表现在文化知识结构和水平上,就是知识的片面增长与道德修养的相对滞后;表现在生活环境上:

   一方面他们生活在家庭里,其生活方式、行为方式极易受家庭成员的影响。

  另一方面他们生活在学校里,又受教师及同学的影响,同时他们又是社会的一员,极易受社会上各种现象的左右;表现在生活方式和行为方式上,首先是他们的独立意识明显增强,其次是群体意识的增强。

  (二)预防主体的多样性。家庭、学校、社会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三道防线"。此外,未成年人犯罪的事前的积极预防,也是一切负责和关心未成年人事务的组织如工、青、妇等社会团体、文化教育部门、新闻媒体、关心下一代委员会的义务。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是司法机关的专门职责。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充分体现了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主体的多样性,如该法第一章第3条规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实行综合治理。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会团体、学校、家庭、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等各方面共同参与、各负其责,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第二章至第六章具体规定了不同主体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或重新犯罪中的责任和义务。

  (三)预防内容的双重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包括预防没有犯罪经历的未成年人不犯罪和预防有过犯罪经历的未成年人不再犯罪。前者可称之为初犯预防,后者可称之为再犯预防。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章至第四章规定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初犯预防,第六章专章规定了预防末成年人犯罪的再犯预防。

  (四)预防方法的复杂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对象的特殊性、预防主体的多样性和预防内容的双重性,决定了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方法的复杂性和多样性。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具体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性预防方法,包括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保护性预防方法,包括保护未成年人不受外界不良影响的毒害,如禁止、限制未成年人进入某些娱乐场所,或者禁止从事有损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如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惩戒性预防方法,包括对不履行保护未成年人职责、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以及从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依法追究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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