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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程萌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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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

单位受贿罪的辩护词该怎么写?

  单位受贿罪的辩护词的写作时,应当按照固定的模板进行,写作要点包括,要写明被告单位的行为不具有受贿罪的主观故意、客观方面不具有为单位谋取利益的权利和职能,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从而不构成犯罪,希望法院能够依据事实法律,作出公正的判决。

  一、单位受贿罪的辩护词该怎么写?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XX所接受被告人XX委托,并征得其本人同意,指派我担任XX的一审辩护人,依法履行辩护职责。通过多次阅卷、会见被告人、调查及参加今天的庭审,现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请法庭能予以慎重考虑:

  一、被告单位及被告人XX的行为不具有受贿罪的主观故意,不符合单位受贿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受贿罪属于渎职罪的范畴,其犯罪的构成,在行为人的主观要件中,必须具有犯罪的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产生侵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活动和声誉的危害活动,并且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但为了非法获取他人的贿赂而希望和追求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众所周知,受贿与行贿两种行为是相辅相成的,没有行贿就谈不上受贿。公诉人指控的被告单位广州市**单位接受的所谓**万元“贿赂”,是由承包单位广州市FJ有限公司(以下简称“GF公司”),通过正当的公司财务程序捐赠给市**单位的(见GF公司200*年*月**日出具的“捐赠书”)。既然“行贿”的行为不违法,那么认定“受贿”行为构成犯罪在法理上就不能成立。联系本案的实际情况来看,公诉机关也并未追究承包人GF公司的刑事责任,说明公诉机关对承包人的捐赠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尚不能确定.

  二、被告单位和被告人XX在客观方面不具有为承包单位谋取利益的权利和职能,其行为与承包单位是否能取得工程款的利益不具有因果关系

  根据我国刑法对“单位受贿罪”的规定,行为人必须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才能构成“单位受贿罪”。

  被告单位的**大楼建设改造工程的招、投标及工程款的结算、支付,都是由广州市**局统一安排和参加的,甚至连建筑监理公司的选择,被告单位和被告人也无权过问。作为**区教育下属的教育事业单位和单位负责人,被告单位及被告人XX,不论是从法定职能上讲,还是从工程建设的整个过程来看,都不具有为工程建设承包单位谋取利益的权利职责。更何况,被告人XX在担任被告单位市**单位负责人时,被告单位**大楼改造工程的招投标工作早已结束,她手中何来为承包单位“谋取利益”的权利呢?

  再者,我国基本建设的管理模式是多头管理,是计划、土地、建设、规划以及建设单位的主管行政机关等部门实行多方管理的模式。在这些环节中,被告单位对工程进度和竣工的签字确认,对整个建设工程的竣工和结算,并不能起到任何决定性的作用。换一种方式来说:建设工程能否竣工合格和结算到工程款,并不取决于被告单位对工程进度和竣工是否签字确认的行为,更不取决于被告人XXP是否同意支付工程款的意思表示,因为竣工与结算的程序,都有建筑法规定的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早已约定的支付办法。支付工程款的义务不在于被告单位和被告人,而是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局统一管理支付的。

  以上情况说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和被告人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犯罪行为,是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三、被告人XX和被告单位的行为,没有社会危害性,不构成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

  从接受捐赠的性质来看,被告单位、被告人及捐赠单位的行为,都不存在违法动用国有资产的问题。从资金取得的方式来看,捐赠行为本身是合法的,被告单位接受捐赠的行为也是合法的,没有侵犯他人合法利益。

  从款项的用途来看,不论是用于为全单位工作人员开通手机局域网、在单位大门口树立雕塑,还是用于购买单位交通工具,其行为都有益于**公益事业,不仅没有社会危害性,反而有利于基础**事业的发展。

  从该笔款项用途的记录和存档方式来看,与款项捐赠、使用的相关意向书、合同、发票等材料,都存放于被告单位的档案室,以证明这些资金的**公益用途性质。只是在财务帐目的处理方法上,存在违反财务制度的情形,根据我国刑法“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违规不能等同于犯罪。对于不构成犯罪的违规行为,应该由其他国家主管机关按照相关法规或行政规章的规定,处以罚款或没收的行政处罚,而不应因此科以刑罚,以超越于法律的形式使其承担如此严厉的处罚。

  四、被告人XXP几年来所经历的种种遭遇,具有复杂的社会背景和政治影响,不能简单地以本案其他被告人的口供定性

  本辩护人注意到,本案其他被告人在公诉机关的讯问笔录中,有夸大陈述之嫌,他们或是担心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夸大事实,或是已涉嫌犯罪,为争取立功而做虚假陈述。不能单凭本案其他几个被告的口供,来确定被告人向晓萍在接受捐款过程中有为单位受贿的故意。

  据被告人、被告人家属及采访过本被告人的南方都市记者梁某某等人对与本案相关联情况的反映,被告人XX之所以在本案所涉及的事实发生几年之后被追究所谓刑事责任,和她这几年中,数次对**区**系统某些人的腐败行为有很深的渊源。XX在向**局、**纪委、**检察院举报本系统内有人腐败、收受贿赂的情况后,不仅被举报的人没有受到任何刑事处罚,反而使其本人的**区人大代表和**单位党支部书记的职务被免除。

  裁判一个人是否有罪,不应当考虑被告人与本案无关的其他行为。虽然被告单位和被告人的行为,确实属于违反财经纪律的性质,但在庄严的法庭上,判决一个人或一个单位是否有罪,只有一个标准,那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严格规定。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在财经纪律和制度范畴的衡量中,是不称职和不合格的,但行政法规及规章不等于法律,违反财经纪律绝对不能等同于触犯刑法,不能因为被告人的特殊身份而认定其行为就是犯罪。

  审判长、审判员,由于本案事实及其社会、政治影响的特殊性,在社会上引起了较大的负面影响,辩护人希望法院能够全面、客观、公正地对被告单位和被告人的行为进行审查,依据事实和现行法律,作出公正的判决!

  谢谢!

  辩护人:

  单位受贿罪的主体是单位,而且只能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国有单位,所以在写作单位受贿罪辩护词时,要了解清楚单位受贿罪的犯罪主体和单位受贿罪需要具备的条件构成,从单位不符合犯罪主体要件,同时没有利用职权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方面,论证单位的行为不构成单位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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