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

189-3302-9986

0660-3326146

您所在的位置: 汕尾市刑辩律师 >法律知识

律师介绍

程萌群律师 程萌群律师,执业证号码:14415199611578162,1994年考取律师资格证,1996年从事律师工作。咨询热线:18933029986, 律师专长领域: 刑事辩护,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离婚,调解,仲...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程萌群律师

电话号码:0660-3326146

手机号码:18933029986

邮箱地址:1204383989@qq.com

执业证号:14415199611578162

执业律所:广东海陆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东省汕尾市城区香城路城苑综合楼5楼(城区政府对面)

法律知识

终止审理和宣告无罪适用情形有哪些?

  终止审理和宣告无罪的适用情形包括情节显著轻微、已过追诉期、经过国家特赦或者嫌疑人死亡的。存在这种情况之一,法院可以终止案件的审理或者经过判决宣告无罪。从程序上,宣告无罪需要开庭审理,而终止审理则不需要做出判决。

  一、终止审理和宣告无罪适用情形有哪些?

  终止审理是出现了法定情形,审理结束,没有判决;而宣告无罪是法院进行了判决,是法院判决无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检察院是否有权利宣告无罪?

  宣告无罪是法院的权力和程序,检察院没有这样的权力,但检察院对于证据不足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对于证实无罪的,可以在法庭建议无罪释放。

  从刑事案件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各个阶段,都必须遵循法律法规对各项工作内容的程序要求,作为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最后保障的审判阶段,每个环节和步骤,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一旦不能实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定罪要求,就必须予以无罪判决,最大程度保证不让无辜的人受到刑事处罚,以看得见的形式实现公平正义。

  三、无罪释放的条件都有哪些?

  1、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依法讯问时发现其不构成犯罪,必须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依法讯问时发现其不构成犯罪,均须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3、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或者免予起诉的案件,经过审查认为被告人不构成犯罪时,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并立即释放在押的被告人;

  4、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不构成犯罪,则作出无罪判决,并在宣告判决后立即释放在押的被告人。

  综上所述,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如果认为犯罪情节十分轻微可以免于追究刑责、被告人死亡或者其属于特赦范围内的,再有就是已经刑事追诉期限,这样,法院可以判决宣告无罪,或者终止审理,到此,刑事案件完结。如果被告人在押,需要及时办理释放手续。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Copyright © 2016 www.shanweilawyer.com All Rights Reserved

联系方式:18933029986

联系地址:广东省汕尾市城区香城路城苑综合楼5楼(城区政府对面)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