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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

刑事案件受理延期的情形有哪些?

在审理刑事案件的时候,一些案件可能因为一些因素,需要延期受理,这是法律允许的。但延期受理并不意味着案件的结束,我国法律也规定了刑事案件受理延期的情形,汕尾知名律师网在本文为您介绍。

一、刑事案件受理延期的情形

人民法院开庭审判后,一般应当连续进行审判,但是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刑诉法165条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2、检查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3、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还规定了两种情形:

第一,由于辩护人依照有关规定当庭拒绝继续为被告人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准许。如果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合议庭应当宣布延期审理,由被告人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为其另行指定辩护律师。

第二,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

刑诉法126条规定的4种情形: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延期审理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的通知第二项规定,“在审判阶段,人民法院要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关于审理期限的规定;需要延长1个月审理期限的,应当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而且应当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期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三、延期审理的时限

由检察人员建议延期审理而需要补充侦查的,根据刑诉法166条规定,检察院应当在1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后审判时限重新计算。建议延期审理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

四、延期审理期限的报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十四条规定:“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自诉案件,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七日以前,向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被告人未被羁押的刑事自诉案件,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在审理期届满十日前向本院院长提出申请。”

“对于下级人民法院申请延长办案期限的报告,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三日前作出决定,并通知提出延长审理期限人民法院。

需要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办案期限的,院长应当在审限届满前批准或者决定。”

有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高级法院批准或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1个月。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2个月(摘自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统计各类案件审理期限和超审限情况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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