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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萌群律师 程萌群律师,执业证号码:14415199611578162,1994年考取律师资格证,1996年从事律师工作。咨询热线:18933029986, 律师专长领域: 刑事辩护,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离婚,调解,仲...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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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程萌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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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

刑罚执行的定义

刑罚执行,是指法定的司法机关将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根据判决所确定的刑罚而将其付诸实施的刑事司法活动。刑罚执行具有以下特征:

(一)刑罚执行的终局性

刑罚执行是刑法的制定与法院量刑作出刑事判决的自然延伸,处于从属于上述活动的地位,它必须受制于刑罚的制定,尤其是量刑及其刑事判决的结果,所以刑罚执行是国家刑事司法活动的最后一个阶段,是一种具有终局性特征的刑事司法活动。当然,也必须看到,刑罚执行对刑事立法、司法活动也有能动的反作用。国家制定刑法设定刑种和人民法院裁量刑罚作出刑事判决时都必须考虑到所创制或裁量的刑罚能否得到实际执行的问题,甚至还应考虑执行刑罚所产生的社会效果。从这一意义上讲,刑罚的执行对刑罚的制定、刑事案件的审判都具有制约作用。此外,就刑罚执行对刑罚目的、效果的实现而言,它同刑事立法、司法活动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因为只有通过刑罚的执行,才能使已生效的刑事审判和裁定的刑罚付诸实施,刑罚的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作用才能得到应有发挥。

(二)刑罚执行主体的专门性

根据刑法以及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对于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这些都说明,只有司法机关才是刑罚执行的主体,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执行刑罚。

(三)刑罚执行内容的特定性

刑事审判是针对具体的犯罪人而启动的,并通过审判活动面对犯罪人在认定其有罪的基础上,再裁定应当判处何种刑罚进行处罚。但是作为刑事审判结果的宣告刑的法律效力还有待于通过刑罚执行活动才得以实现。所以,刑罚执行的主要内容是将人民法院刑事判决所确定的刑罚付诸实施,这就是刑罚执行不同于其他刑事司法活动的主要特点。

刑罚执行的前提是必须存在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判决,即只有在判决和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后,有关机关才能对犯罪人执行刑罚。判决或裁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谈不上执行刑罚的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8条的规定,下列判决和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1)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

(2)终审的判决和裁定;

(3)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判决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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