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

189-3302-9986

0660-3326146

您所在的位置: 汕尾市刑辩律师 >法律常识

律师介绍

程萌群律师 程萌群律师,执业证号码:14415199611578162,1994年考取律师资格证,1996年从事律师工作。咨询热线:18933029986, 律师专长领域: 刑事辩护,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离婚,调解,仲...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程萌群律师

电话号码:0660-3326146

手机号码:18933029986

邮箱地址:1204383989@qq.com

执业证号:14415199611578162

执业律所:广东海陆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东省汕尾市城区香城路城苑综合楼5楼(城区政府对面)

法律常识

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被害人的权利与义务

被害人指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其他合法权益受到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属于当事人之一,居于原告人地位。下面为您详细介绍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被害人的权利与义务。

【权利】

1、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2、申请回避的权利

对检察人员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检察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被害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3、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4、请求立案的权利

对于人民检察院不立案的决定,可申请复议;对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案请求。

5、对不起诉决定申诉的权利

对于人民检察院所作的不起诉的决定,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要求提起公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6、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对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7、申请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的权利

对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被害人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8、请求抗诉的权利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后5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义务】

1、如实向司法机关陈述案件事实的义务。

2、接受司法机关对其进行人身检查的义务。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Copyright © 2016 www.shanweilawyer.com All Rights Reserved

联系方式:18933029986

联系地址:广东省汕尾市城区香城路城苑综合楼5楼(城区政府对面)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