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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萌群律师 程萌群律师,执业证号码:14415199611578162,1994年考取律师资格证,1996年从事律师工作。咨询热线:18933029986, 律师专长领域: 刑事辩护,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离婚,调解,仲...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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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

故意毁坏财物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什么是故意毁坏财物罪?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顾名思义,首先从主观方面上看,要有故意的心理,即怀着“我得不到别人也别想得到”、“就是不让你享受”等恶意的心态来破坏他人或者公共财物的心态,案例中,小明破环空调的心理是由于疏忽大意而未意识到会破坏财物的过失行为造成的,不属于故意破坏财物的行为。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即要想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要求行为人具有形事行为能力,一般来说是要年满16周岁,本罪中未满16周岁的不承担刑事责任。

诉讼主体资格是要利害关系人,本案中,小明毁坏的是自家的财物,与邻居之间并不利害关系,邻居无权起诉。

立案追诉标准:

1、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构成本罪的,要数额较大才行,那么,多少的数额算是数额较大呢?刑法中对于数额较大并未作出明显的规定,各省根据实际情况的不同,对数额巨大的标准也不同,例如,福建省的“数额较大”一般为一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数额巨大”为五万元以上。

2、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没有达到犯罪数额的,破坏公司财物的次数三次以上的,成立累犯且屡教不改,主观情节恶劣,也构成故意毁坏财物嘴。

3、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类似与“打架斗殴”和“聚众淫乱”罪,涉案的人数较多,对社会的影响较大,破坏财物多范围广,情节严重,可立案。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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