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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萌群律师 程萌群律师,执业证号码:14415199611578162,1994年考取律师资格证,1996年从事律师工作。咨询热线:18933029986, 律师专长领域: 刑事辩护,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离婚,调解,仲...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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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

撤销假释后的数罪并罚的规定是什么

  导读:假释撤销是指假释犯因违反假释条件而导致有关机关终止假释状态并将其收监继续执行剩余刑罚的活动。遵守假释条件是假释犯获得假释的前提条件之一,也是其在假释期间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不遵守假释条件,就意味着假释犯可能面临被收监执行刑罚的后果,撤销假释是对假释犯不遵守假释条件的惩罚方式之一,这也是假释与刑满释放的本质区别。

  在刑满释放的情况下,行为人不存在要遵守一定条件的问题,处于该状态下的行为人只要没有实施新的犯罪行为,就不会被重新收监继续执行刑罚。撤销假释后的数罪并罚问题尽在下文:

   1、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被发现有漏罪,刑法对其实行数罪并罚的规定值得商榷。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撤销假释后依照刑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即实行“先减后并”原则。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罪犯有漏罪,撤销假释后依照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即实行“先并后减”原则。通常情况下,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比其隐瞒漏罪的主观恶性要大,对社会的危害性要更为严重,所以刑法规定对罪犯犯新罪实行“先减后并”,对其隐瞒漏罪实行“先并后减”的数罪并罚原则,体现了加大对假释罪犯犯新罪的打击力度,符合立法精神,对此没有争议。但这使人们产生一种错觉,新罪都比漏罪危害严重,对新罪实行数罪并罚时都应比漏罪要严厉。如果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所犯新罪系防卫过当类的过失犯罪,而其隐瞒的漏罪却为罪行特别严重的故意犯罪,此时若再适用上述数罪并罚原则,就明显不妥。因此,刑法第八十六条有关撤销假释后实行数罪并罚的规定缺乏严肃性和周密性。

   2、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所犯的新罪或者被发现的漏罪被判处缓刑的,撤销假释后与原判刑罚实行数罪并罚时,不能对罪犯直接适用假释。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被发现有漏罪,即使新罪或者漏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缓期执行的,也应当撤销其假释,与原判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对此不容置疑。但数罪并罚时,能否直接适用假释,尚存争议。缓刑条件之一是“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假释的条件之一是“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因两者都有“悔改(罪)表现”和“不致再危害社会”。所以,有人据此认为,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所犯的新罪或者被发现的漏罪被判处缓刑的,与原判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时,可以直接适用假释,甚至认为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所犯的新罪或者被发现的漏罪被判处缓刑的,不需要撤销其假释。《瑞士刑法典》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如果被假释之人在假释考验期间所犯罪行较轻,被判处3个月以下自由刑或被判处自由刑宣告缓刑的,法院可不撤销假释。笔者对此持不同看法。前文已述,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被发现有漏罪的,说明其并非“确有悔改表现”,再犯新罪的,证明其不仅没有悔改表现,而且还再次危害社会,纵使其所犯的新罪或者被发现的漏罪被判处缓刑,数罪并罚时也不能对其直接适用假释。况且,对罪犯适用假释,除了需要符合已经执行了一定期限的刑罚外,根据刑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在法定程序上提请假释的机关是刑罚执行机关,没有刑罚执行机关的提请假释建议,法院不能利用职权在数罪并罚时直接裁定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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