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

189-3302-9986

0660-3326146

您所在的位置: 汕尾市刑辩律师 >法律常识

律师介绍

程萌群律师 程萌群律师,执业证号码:14415199611578162,1994年考取律师资格证,1996年从事律师工作。咨询热线:18933029986, 律师专长领域: 刑事辩护,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离婚,调解,仲...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程萌群律师

电话号码:0660-3326146

手机号码:18933029986

邮箱地址:1204383989@qq.com

执业证号:14415199611578162

执业律所:广东海陆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东省汕尾市城区香城路城苑综合楼5楼(城区政府对面)

法律常识

什么时候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附带民事诉讼我们都知道在刑事案件中早上伤害或损失的一方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那么具体的什么时候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呢?小编在下文详细为大家讲解,请看下文。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89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之前提起。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之所以要求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之前提起,是因为如果附带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不在同一审级中解决,将导致这两种性质的诉讼在审理程序上的分离,达不到设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提高效率、节省诉讼资源的目的,也不利于及时查清案情。但是,如果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刑事判决生效以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则不受刑事诉讼法有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期间的限制,可以按照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

  此外需要强调的是,只要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无论是在侦查阶段、起诉阶段还是审判阶段,被害人依法都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90条规定:在侦查、预审、审查起诉阶段,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出赔偿要求,已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记录在案的,刑事案件起诉后,人民法院应当按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受理;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并已给付,被害人又坚持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受理。具体而言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1)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在公诉案件中,也可以在侦查、起诉阶段通过侦查、起诉机关提起;

  (3)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遭受损失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既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也可以在侦查、起诉阶段通过侦查、起诉机关提起;(4)如果遭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其中,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记录在案,并将原告人的诉讼请求和有关材料,在提起公诉的同时,一并移送人民法院。允许在侦查、起诉阶段向侦查机关、起诉机关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有利于促使侦查和起诉机关在侦查、起诉的过程中注意查明与附带民事诉讼有关的事项,如被害人实际遭受的物质损失、加害人的责任情况、被告人的实际支付能力等。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Copyright © 2016 www.shanweilawyer.com All Rights Reserved

联系方式:18933029986

联系地址:广东省汕尾市城区香城路城苑综合楼5楼(城区政府对面)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