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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萌群律师 程萌群律师,执业证号码:14415199611578162,1994年考取律师资格证,1996年从事律师工作。咨询热线:18933029986, 律师专长领域: 刑事辩护,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离婚,调解,仲...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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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

交通肇事罪逃逸自首的认定

  自首行为是刑事处罚中法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那么交通肇事罪逃逸自首的认定是什么呢,法律小编为你答疑解惑。

  交通肇事罪逃逸自首的认定:

  肇事者未逃逸的行为不应认定为自首,而应直接在第一法刑的量刑幅度内,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确定其应适用的刑罚。主要依据如下: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的,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该条法条中,第一档法定刑适用于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未逃逸而听候有关机关处理的情形,一旦逃逸,法定刑即升格为第二甚至第三档。

  从法律基础理论上讲,当过失行为开始只是造成较轻的后果,而且该较轻的结果有可能向着更严重的结果转化时,行为人就有责任防止这一严重结果发生,如果行为人不履行作为义务,法律就应当对此在原有行为之外做出另一评价。

  刑法规定“逃逸”加重处罚的目的不外乎两个:

  1、规劝肇事者在交通肇事后及时抢救受害人,以保护受害人的人身和生命安全。

  2、规劝肇事者在交通肇事后及时保护现场,及时向有关部门报案,以保证交通事故的有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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