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

189-3302-9986

0660-3326146

您所在的位置: 汕尾市刑辩律师 >法律常识

律师介绍

程萌群律师 程萌群律师,执业证号码:14415199611578162,1994年考取律师资格证,1996年从事律师工作。咨询热线:18933029986, 律师专长领域: 刑事辩护,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离婚,调解,仲...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程萌群律师

电话号码:0660-3326146

手机号码:18933029986

邮箱地址:1204383989@qq.com

执业证号:14415199611578162

执业律所:广东海陆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东省汕尾市城区香城路城苑综合楼5楼(城区政府对面)

法律常识

商业贿赂罪金额标准是多少

  大家或许都对刑法有或多或少的了解,那么大家是否了解商业贿赂罪立案金额为多大的呢?接下来将由小编为您详细整理介绍有关商业贿赂罪立案金额为多大的相关知识。以供广大读者参考与学习,谢谢大家的阅读。

  一、什么是商业贿赂罪

  商业贿赂犯罪涉及刑法规定的以下八种罪名:

  1、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2、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3、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4、单位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

  5、行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6、对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

  7、介绍贿赂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

  8、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处罚触犯本罪,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商业贿赂金额超过五千算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7年11月5日联合公布刑法确定罪名补充规定,补充、修改了刑法罪名。规定包括取消“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罪名,由“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替代等内容。调整后的新罪名于2007年11月6日起施行。《补充规定》称,取消“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罪名,由“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替代。“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替代了“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第十条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三、商业贿赂罪立案标准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商业贿赂罪是一个类罪名,它包括商业受贿罪、商业行贿罪。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如何认定商业贿赂罪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2、客观要件

  客观上采用了以秘密给付财物或其它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个人行为。在现实经济活动中,其手段主要表现为回扣,即经营者暗中从账外向交易对方或其他影响交易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秘密支付钱财或给予其他好处的行为。回扣的表现形式一般有三种:

  (1)现金回扣。即卖方从买方付款中扣除一定比例或固定数额,在账外返还给对方;

  (2)实物回扣,如给付对方高档家用电器等名贵物品;

  (3)提供其他报酬或服务,如为对方提供异地旅游等。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经营者。商业贿赂的主体必须是经营者,未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非经营者不能成为商业贿赂的主体。

  4、主观方面

  故意。行为人主观上有在经营活动中争取交易机会,排斥竞争的目的。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Copyright © 2016 www.shanweilawyer.com All Rights Reserved

联系方式:18933029986

联系地址:广东省汕尾市城区香城路城苑综合楼5楼(城区政府对面)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