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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萌群律师 程萌群律师,执业证号码:14415199611578162,1994年考取律师资格证,1996年从事律师工作。咨询热线:18933029986, 律师专长领域: 刑事辩护,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离婚,调解,仲...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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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

生产、销售假药罪认定如何认定

  2018年7月15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通告(2018年第60号)指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对长春长生开展飞行检查,发现该企业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生产存在记录造假等严重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行为。那么生产、销售假药罪认定如何认定?生产、销售假药罪量刑标准有哪些?

  一、生产、销售假药罪认定如何认定

  1、对于同时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根据《刑法》第149条第2款规定的精神,应按处罚较重的生产、销售假药罪定罪处罚。这符合前述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

  2、生产、销售假药罪与生产、销售劣药罪的区别界限:

  ①犯罪对象不同:一个是假药,一个是劣药。

  ②犯罪形态不同:生产、销售假药罪是行为犯,而生产、销售劣药罪是实害犯,即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方构成犯罪。

  3、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关键是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是否足以产生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结果。

  二、生产、销售假药罪量刑标准有哪些

  1、我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三条规定,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单位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个人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法定刑处罚。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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